为加强砂石资源的综合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新天地棋牌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新天地棋牌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新天地棋牌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新天地棋牌水利局新天地棋牌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涉河建设内容和采砂活动监管的通知》《新天地棋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新天地棋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砂管办牵头草拟了《新天地棋牌彭山区砂石行业管理实施办法(代拟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一、征求时间
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7月3日
二、征求方式
(一)电话反映,拨打(028-37627121)反映建议意见。
(二)邮件联系,邮箱地址:70977015@qq.com。
附件:《新天地棋牌彭山区砂石行业管理实施办法(代拟稿)》
新天地棋牌彭山区砂石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
新天地棋牌彭山区砂石行业管理实施办法
(代拟稿)
为加强砂石资源的综合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新天地棋牌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新天地棋牌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新天地棋牌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新天地棋牌水利局新天地棋牌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涉河建设内容和采砂活动监管的通知》《新天地棋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新天地棋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砂石资源综合管理是指对我区范围内砂石资源保护、开采和经营进行统一管理的一项制度。
本实施办法所称砂石资源开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地表及行洪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等保护范围外挖砂、抽砂、采石等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非法开采砂石,是指未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已取得许可但已超过许可时限,或者在许可时限内但超范围、超深度开采及其它非法行为。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红线范围是指彭山区域内房地产项目、工矿企业项目、河堤整治修复工程项目、河道疏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从事水产养殖和第三产业等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资性工程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批准用地红线范围。
砂石生产企业是指所有以砂石为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的企业。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砂石资源属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区砂石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砂石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砂石资源综合管理工作;区砂石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砂管办”)设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区砂石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区砂管办的统筹协调下,依法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全区砂石资源管理。
建立砂石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审议大宗砂石资源出让方案和重大砂石资源开采违法案件,避免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决策和行政处罚随意性。加强我区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砂石企业建厂,依法保护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合理规划全区砂石企业布点,对其生产作业行为实行规范管理。结合全区砂石资源管理需要,及时协调与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关系,自然资源、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专项整治活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区砂管办牵头做好砂石资源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工作,及时核查非法采砂行为举报线索;协助区有关部门依法征收相关税费;对砂石资源管理的奖惩提出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砂石企业的规划布局,审查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建厂申请;
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的协调,组织砂石资源开发管理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第六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陆域砂石资源的管理处置,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会同区砂管办提出砂石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依法依规处置。
(二)因砂石开采、砂场建设和堆放砂石需占用土地的,由业主单位依法依规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并根据临时用地种类按规定收取复垦保证金,业主单位临时用地到期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三)依法查处涉及陆域砂石非法开采、私挖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据区砂管办提供的砂石企业规划数量及分布和区联席会审议的布局方案以及目前彭山区的城市规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砂石企业选址提出意见。
第七条 区水利局
(一)区水利局是河道内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主体,负责处理全区河道内砂石资源管理事务,并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会同区砂管办提出砂石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依法依规处置。
(二)根据我区砂石储量及分布区域,依法对河道内违法进行砂石资源开采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查处。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砂石企业办理取水许可证、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在河道以外开采砂石及办厂),对办理了取水许可证的砂石企业按期复核取用水行为,禁止在河道内建厂生产、分筛销售砂石,已建厂的限期拆除。
第八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彭发展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管理,彭发展依法依规对出资公司砂石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彭山公安分局负责砂石开采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砂石开发秩序;依法对非法开采、私挖滥采构成犯罪的进行立案侦查;依法查处超载运输砂石车辆;负责查处暴力抗法及涉及砂石资源开采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条 彭山生态环境局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对砂石企业环评及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进行审批,依法对砂石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负责对新建砂石企业项目立项审批,对全区砂石市场价格进行监测,每季度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砂管办提供砂石市场监测平均价格。
第十二条 区安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砂石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督促、检查、指导砂石企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砂石运输的管理;依法查处超限的砂石运输车辆,发现未持有砂石运输专用票据的砂石运输车辆,及时通报砂管办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登记,并根据区发改局的价格监控意见进行价格监管。
第十五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车辆运输途中抛洒滴漏和未采取密闭运输措施等环境污染行为, 发现未持有砂石运输专用票据的砂石运输车辆,及时通报砂管办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区税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砂石企业的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力度。
第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砂石资源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与村(社区)、组一起做好砂石出让地块的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工作和纠纷调解工作,整合辖区派出所等相关力量及时发现、阻止私挖盗采行为,并报区砂管办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维护砂石资源正常管理和开采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章 规范建厂
第十八条 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应科学编制砂石企业规划布局,实行科学规划、保护生态、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九条 区砂管办对砂石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因合法取得砂石资源或因重大项目需要新建砂石加工厂的,由取得砂石资源的合法主体或项目方向区砂管办提出申请,区砂管办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按以下流程完善相关手续。
(一)规划选址:按照全区砂石生产企业规划布局方案,原则上在工业园区选址建厂。
(二)项目立项:新建的砂石生产企业应向区发改局申报资料,进行项目立项审批。
(三)企业备案:新建砂石生产企业应到区经信局备案,由经信局按工业企业管理。
(四)企业用地:新建砂石生产企业应依法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或临时用地手续。
(五)安全生产: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卫健局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三同时”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等相关手续。
(六)消防:新建砂石生产企业应到区住建局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消防手续。
(七)环保:新建砂石生产企业应取得环评批复等相关手续。
(八)水利:新建砂石生产企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及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第二十条 新建和已投产的砂石生产企业必须遵循合法运行限时拆除的原则,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应在生产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区砂管办申请延展生产期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砂石加工点、筛选点。
砂石生产企业生产期届满后应自行拆除生产设备及厂房并恢复原地貌,未自行拆除的,区砂管办应联合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机械和人员对到期企业进行拆除,相关拆除费用从企业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中列支。
第四章 处置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向市场推出砂石资源时,其开采权出让一律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单宗储量在30万立方米以下的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单宗储量在30万(含)立方米以上的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单宗砂石资源开采期限不得超过2 年,河道内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 年,采矿权有效期以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砂许可证时间节点为准。
禁采区、禁采期以及基本农田、林地、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设置砂石资源开采权。
第二十二条 砂石资源采矿权取得人及砂石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砂石出让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及相关税费。
第二十三条 全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经批准自用后剩余的砂石,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后,由区政府委托彭山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发展”)统一转运,集中管理,处置方案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区水利局会同区砂管办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按程序出让土地前须告知竞买参与业主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属国家所有;竞得土地后,开工建设之前,竞得业主需持《成交确认书》和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到区砂管办备案。
(二)区砂管办应委托彭发展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或项目施工图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勘察测绘机构核算该项目涉及砂石方量,并对项目方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核实。项目涉及砂石自用的,项目业主应编制《砂石利用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区砂管办备案。
(三)区砂管办根据彭发展提供的项目涉及砂石的方量和经批准的《砂石利用方案》核算项目是否有剩余砂石,若有剩余砂石,由彭发展统一转运,集中堆放到指定堆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运砂石出项目范围,不得在项目范围内设置砂石加工点、筛选点。区砂管办、彭发展、项目方共同做好计量工作。
(四)彭发展转运剩余砂石前,应将运输车辆牌照、运输路线、运输时间段报区砂管办备案,并严格执行砂石转运“四联单”制,“四联单”由砂管办统一定制,未持有砂石转运“四联单”的砂石运输车辆均视为非法转运砂石(运输砂石过境车辆除外),区砂管办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加强对项目场地转运砂石的监管,并加强对“四联单”制度的管理。严禁夜间(夏季20:00-7:00,冬季19:00-7:00)运输砂石,因工程进度需要确需夜间转运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和砂管办同意后方可运输。
(五)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测中心每季度应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砂管办提供当季度砂石市场平均价格,作为砂石处置出让基准价。
(六)涉及砂石的政府投资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启动前,项目主管单位应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施工图函告区砂管办,项目主管单位是项目内砂石资源监管的责任主体。项目涉及使用砂石的,项目主管单位应编制《砂石利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砂管办应委托彭发展根据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施工图组织有资质的勘察测绘机构核查该项目涉及砂石的具体方量,如有剩余砂石,由彭发展统一收储,不得使用砂石抵扣工程款。
(七)项目剩余砂石收储完成后,区砂管办应组织规划、住建、彭发展、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对该项目土石方开挖情况进行复核验收,查看是否有超范围、超深度开挖情况;并将复核验收情况、项目砂石收储情况及计量结果通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区水利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会同区砂管办拟定砂石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砂石出让工作经费和相应经费由区财政局列入预算解决。区砂管办向社会公开电话号码,对举报非法采砂线索的有功人员,经调查核实后,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严禁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砂石企业经营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在砂石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批准开采砂石资源,或者对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不制止的,视情节依纪予以问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砂石资源开采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等职能部门负责,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依照四川省相关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开采的。
(二)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开采砂石的。
(三)超期开采、越界开采(超面积、超深度)、超量开采砂石资源的。
(四)挖砂、采石占用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五)河道内从事采砂活动,危害河岸堤防和其他涉水工程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的。
(六)开采结束后,砂石资源开采权人未按规定闭坑,进行土地复垦或者植被恢复的。
(七)收购、运输违法开采砂石资源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 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单位:新天地棋牌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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