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推行绿色殡葬,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只为区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的社会福利设施。
第三条 区民政部门是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审批、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改、公安、规划、国土、物价、林业、环保、财政、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区政府规定辐射范围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根据彭山区实际,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制定我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布点选址专项规划,报区政府审批,其规划应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和不宜耕种的贫瘠地上规划建设。区民政部门指导做好每个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基本农田、涉及山林红线保护的林地;
(二)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第八条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区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按辐射范围内过去三年平均死亡人数确定规模。存放容量应当满足服务辐射区域内40年新增骨灰安放、重点工程涉及坟墓迁移以及第六条范围内零散坟墓迁移的需要。在此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地考察论证后报区政府批准,明确承接范围。
(二)由布点选址所在村民委员会逐级向驻地乡镇政府、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2)土地应有征用、租赁或流转手续,时限不低于40年;
(3)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应注明辐射区域);
(4)规划设计文件和施工设计图纸,墓区道路、围墙、停车场、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给排水系统等配套设施齐全;
(5)具体位置标识、用地情况说明及规划、国土、林业、环保、水务、发改、驻地乡镇政府审批意见;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标准:
(一)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40%,并与周围自然环境协调。
(二)墓穴小巧美观,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每亩建成墓穴不少于260个。
(三)墓碑高度不超过100厘米,不得使用白色石材。倡导平置式或斜卧式墓碑。
第十条 对在原有墓地基础上确定的规划建设点,应重新规划建设并逐步完善设施。
第十一条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经区民政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墓地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经营主体做好公墓的档案登记、日常维护、植被养护、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公共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保持公益性公墓的整洁、肃穆和安全。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要突出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由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维持运转”原则核定价格。根据材料价格、人工费用变化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基本安葬服务要求:
(一)骨灰安葬须凭火化证明安排穴位;
(二)建立公墓安葬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64号)规定,确保安葬位置、逝者姓名、家属信息齐全,妥善保存骨灰安葬档案,明确专人管理;
(三)公益性公墓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个人不得自行转让和买卖;
(四)除交纳购墓费用外,还应按年限交纳管理费,管理费用每次收取年限不超过五年。
第十六条区民政部门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季度巡查和年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外销售牟利或销售超标墓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由纪检监察和公安、检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主要依据:《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17、21条)
第十八条 未经区民政局批准,擅自违反规划建造销售墓穴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主要依据:《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17、20条)
第十九条 乱设项目、乱收费用或提高核定价格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炒买炒卖墓位、墓穴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主要依据:《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22、24条)
第二十条因管理原因导致安葬(安放)的骨灰等物品遗失、损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由该公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该公墓经营主体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依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36条)
第二十一条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依据:《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25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新天地棋牌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