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27号
当事人:彭山区田记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7WKXF6M;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凤鸣街道公园路144号;
经营范围:小吃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张秀丽;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1128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55XXXXXXX。
2021年4月29日,我局依法对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公园路144号张秀丽经营的彭山区田记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店铺门口摆放有一冰柜,冰柜上为操作台,在操作台上摆放有调味料和用不锈钢盆盛装的烧肥肠、烧牛肉;在冰柜旁摆放有一台冷藏展示柜,展示柜内存放有一盆冷藏烧肥肠;冷藏展示柜旁有一木门,木门往外有一走廊,走廊靠墙摆放有一置物架,在置物架顶层放置了一袋用透明塑料袋盛装的褐色香辛料粉;我局执法人员对盆内烧牛肉、烧肥肠、冷藏烧肥肠和香辛料粉进行罂粟壳快速检测(胶体金法),经初检和复检,烧牛肉,冷藏烧肥肠,香辛料粉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
我局依法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店铺门口操作台上摆放的烧牛肉,烧肥肠,及在冷藏展示柜中发现的冷藏烧肥肠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发现的褐色香辛料粉进行抽样检验,共计4份样品。同时对抽样检验剩余的褐色香辛料粉末予以扣押,并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查封。
经抽样检验,4份样品中有3份样品检出罂粟壳相关成分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5月11日,我局依法将彭山区田记小吃店涉嫌经营小吃过程中添加罂粟壳一案移送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公安分局。
2021年11月10日,新天地棋牌彭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秀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田继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张秀丽、田继华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彭山区田记小吃店经营者为张秀丽,张秀丽因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不再符合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的条件,其存续的备案登记证应当予以注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刑事判决书》[(2021)川1403刑初130号],证明当事人不再符合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条件的书证。
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 文件,罂粟壳属于名单中所列非食用物质,当事人经营小吃过程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2022年1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2〕27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因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属情节严重,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应当注销备案证。
当事人登记经营范围仅为小吃制售,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应当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注销备案证;
2、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张秀丽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共同经营者田继华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新天地棋牌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天地棋牌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新天地棋牌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 月 1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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