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2〕20号
名称:彭山区通泰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刘浩川)
经营者:刘浩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63YMG754
类型: 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彭山区凤鸣街道长寿广场14号附19、20号。
经营范围: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一类医疗器械、日用品、净水机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3126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1762XXXXXXX
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长寿广场14号附19、20号的彭山区通泰食品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该店处于开门营业状态,检查发现在该店进入店铺有2个标注为“俱乐部会员积分区”的货架,货架上摆放有如下产品:①胚芽燕麦米,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0/05/14,保质期:12个月,共计6盒;②五谷杂粮富硒米,净含量:350g,生产日期:2020/03/20。保质期:12个月,共计15盒。③挂面(熙博士),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19/05/17,保质期:12个月,共计9盒。④富硒挂面,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20/05/06,保质期:12个月,共计11盒。⑤五谷杂粮粉,净含量:200g,生产日期:2019/05/20,保质期:12个月,共计3盒。⑥富硒藜麦,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19/05/17,保质期:12个月,共计16盒。⑦富硒酱油,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19/05/10,保质期:12个月,共计7瓶。⑧富硒醋,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19/05/10,保质期:12个月,共计3瓶。上述几种产品均超过其有效保质期。经请示分管领导后,对上述产品进行了现场扣押,该店负责人刘浩川不在现场,并委托房小萍全程陪同检查并签收相关文书,并现场提供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1年10月22日,彭山区通泰食品经营部负责人刘浩川委托房小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调查,彭山区通泰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产品是由成都总部的成都城瑞公司统一配送商品到该店进行售卖经营活动,上述过期产品销售价格为:胚芽燕麦米19.5元/盒,五谷杂粮富硒米9.5元/盒,挂面(熙博士)8元/袋,富硒挂面8元/盒,五谷杂粮16.5/盒,富硒藜麦30元/盒,富硒酱油11元/瓶,富硒醋11元/瓶。以上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并放置于开放货架上进行销售。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159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刘浩川身份证复印件、房小萍身份证复印件、刘浩川委托书、彭山区通泰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2.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彭山区通泰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2022年1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告字〔2022〕20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属初次违法,且无产品已售出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上情形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200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胚芽燕麦米6盒;五谷杂粮富硒米15盒;挂面(熙博士)9盒;富硒挂面11盒;五谷杂粮粉3盒;富硒藜麦16盒;富硒酱油7瓶;富硒醋3瓶。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新天地棋牌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天地棋牌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新天地棋牌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3日
主办单位:新天地棋牌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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