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1〕193号
当事人: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寿泉饮用水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422L106980461
住所(住址):新天地棋牌彭山区江口镇永利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杰
身份证号码:51382319XXXXXXXXXX
2021年6月10日,我局收到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SWJC202113508),信息如下:食品名称:其他饮用水,被抽样单位: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大林苏东羽食品经营部,生产者名称: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寿泉饮用水厂,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规格18.9L /桶,生产日期:2020-05-2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朱敖兰、昝加志到达位于新天地棋牌彭山区江口镇永利村一组的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寿泉饮用水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25日的桶装饮用水。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WJC20211350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编号:DC21510187664530419)。因法定代表人袁杰外出,委托陶兰(身份证号码:51382319XXXXXXXXXX)陪同检查并签收相关文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书面异议。
2021年6月26日,当事人袁杰委托陶兰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又于2021年8月6日收到新天地棋牌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的另一份《检验报告》(SPA20210285),信息如下:食品名称:夀郷山泉其他饮用水,被抽样单位:彭山区诗书水行,生产者名称: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寿泉饮用水厂,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规格18.9L /桶,生产日期:2020-07-1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昝加志、朱敖兰到达位于新天地棋牌彭山区江口镇永利村一组的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寿泉饮用水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8日的桶装饮用水。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SPA2021028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编号:SC21511400684530536)。因法定代表人袁杰外出,委托陶兰(身份证号码:513823XXXXXXXX3429)陪同检查并签收相关文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书面异议。
2021年8月19日,委托人陶兰到我局接受调查。
在案件进一步调查期间,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成都市检验检测院收到检验报告(No.SWJP202101779)信息如下:食品名称:夀郷山泉其他饮用水,被抽样单位:蒲江县寿安街道刚艳食品经营部,生产者名称: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寿泉饮用水厂,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规格18.9L /桶,生产日期:2020-08-1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昝加志、艾文思到达位于新天地棋牌彭山区江口镇永利村一组的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寿泉饮用水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3日的桶装饮用水。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WJP20210177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编号:SC21510100004048391)。因法定代表人袁杰外出,委托陶兰(身份证号码:513823XXXXXXXX3429)陪同检查并签收相关文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放弃对检验结果提出书面异议。
2021年8月31日,委托人陶兰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5日在新天地棋牌彭山区江口镇永利村一组的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寿泉饮用水厂内生产“饮用天然泉水(水中皇后)”(生产日期:2021年05月25日)共计生产300桶(18.9L/桶),并以1.3元/桶的价格全部销售(成本价格1.1元/桶)出去,该案货值金额390元。
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8日的夀郷山泉其他饮用水,当事人共生产100桶,全部销售出去100桶,成本价为1.1元/桶,销售价为1.5元/桶,该案货值金额150元。
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3日的夀郷山泉其他饮用水,当事人共生产80桶,全部销售出去80桶,成本价为1.1元/桶,销售价为1.5元/桶,该案货值金额120元。
经我局进一步调查,本案中不合格产品均为同一当事人同一生产线的水,经分装后贴上不同品名标签进行销售,涉及产品的生产日期间隔在三个月内,产品不合格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项目均为铜绿假单胞菌,指向同一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2份不合格报告合并为一案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金额660元,违法所得共计6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寿泉饮用水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DC21510187664530419)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SC21511400684530536.53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SC2151140068453053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SC21510100004048391)证明抽样程序合法的书证;
3.《检验报告》(NO:SWJC202113508),《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编号:DC21510187664530419)、检验报告》(SPA2021028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编号:SC21511400684530536)、《检验报告》(No.SWJP20210177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1510100004048391)及《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4. 彭山区寿泉饮用水厂的出入库记录及出库单出库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及销售价格;
5.《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的违法事实过程。
2021年8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字〔2021〕193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拟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陆拾元整(?66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壹拾万零陆佰陆拾元(?10066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新天地棋牌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天地棋牌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新天地棋牌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9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新天地棋牌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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