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2024 〕153 号
当事人:新天地棋牌彭山区佳乐美副食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BUWF739U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新天地棋牌彭山区谢家街道凯旋街172号
经营者:刘丽琴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82119XXXXXXXX06
2024年8月1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抽取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0日的山药1批次。
2024年9月11日,我局收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4A34654),报告内容如下:食品名称:山药,被抽样单位名称:新天地棋牌彭山区佳乐美副食超市,购进日期:2024-08-1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9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2024A3465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P2024A34654),并依法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采购日期为2024年8月10日的山药在进行销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9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2年8月3日开始在四川省新天地棋牌彭山区谢家街道谢家场社区凯旋街30、32号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BU WF739U)、《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114220 047337)。
二、2024年8月10日,当事人以4.2元/斤的价格购进49.6斤山药。2024年8月13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该批山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时发现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该批山药当事人以4.8元/斤的价格销售完,违法所得为238.08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山药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供应商的经营资质以及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
证据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证明我局抽样程序合法的书证;
证据三:《检验报告》、《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山药农药残留限量值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书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1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1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山药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时发现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购进山药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山药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
本案货值金额为238.08元,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6.4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较为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附件《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评分表3的裁量总分为2.2分。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重量为49.6斤,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新天地棋牌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以及依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只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低两阶次 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一般或从轻处罚阶次的,减轻处罚。适用本款减轻处罚的 ,以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 0 分以上、1分以下的, 以1分计)÷ 10计算罚款数额;裁量总分为 0分的 ,裁量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10%以下酌情处罚 ,最低罚款数额为零的,不予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并依据该条的计算公式予以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捌元零捌分(¥238.08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叁拾捌元零捌分(¥11238.08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进山药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捌元零捌分(¥238.08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叁拾捌元零捌分(¥11238.08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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