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2024 〕105 号
当事人:彭山区公义镇张哥银丝馒头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4TYL69
住所(住址):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公义镇观保路122号
经营者:张太平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51112819XXXXXXXX14
2024年5月19日,本局委托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当事人经营的馒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4年6月18日,本局收到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28181)。《检验报告》(No:202428181)的内容是“食品名称:馒头,生产日期:2024-05-19,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公义镇张哥银丝馒头店,抽样时间:2024 -05-19,样品数量:1.32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检验报告》(No:202428181)的检验结论对位于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公义镇观保路122号当事人的馒头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分别是1、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9日的馒头;2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42818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4511403683143493ZX);3、当事人对《检验报告》(No:202428181)的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7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20年2月19日,开始在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公义镇观保路122号从事食品小作坊经营并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4TYL69)、《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511422坊2023001006)。
二、2024年5月9日,当事人在面粉里添加小苏打、甜蜜素加工成2kg馒头。该批馒头在2024年5月19日委托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三、该批馒头的销售价9.1元/kg,截止到案发均已销售完。
综上所述,货值金额18.2元,违法所得18.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 64TYL69)复印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511422坊2023001006)复印件、经营者陈太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检验报告》(No:20242818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4511403683143493ZX),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馒头的制作销售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7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1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馒头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经营的过程中办理的是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新天地棋牌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新天地棋牌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