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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4〕74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7-16

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202474

当事人:新天地棋牌彭山区瑞兴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ACN6G85B

经营场所:四川省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新南街126

经营者:黄丽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34122519XXXXXXXX20

202452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国家总局抽样人员的异常情况报送线索后,前往位于四川省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新南街126号黄丽经营的新天地棋牌彭山区瑞兴化妆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在该店进门右侧的展示柜上发现如下产品1、奇美?传奇古龙香水,净含量:60ml,生产许可证:浙妆20160153,执行标准:QB/T1858-2004,制造商:浙江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使用期限见标示,外包装标示合格 20240223 19022401,共计1盒未开封;2、碧玉雅?亮肤紧致爽肤水,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154,执行标准QB/T2660,保质期:三年(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见标示),外包装标示四川专卖 2021/04/09 2024/04/08,净含量:100ml,广州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共计1盒未开封。3、发现产品“CHANEL PARIS,外包装标签载有“COCO MADEMOISELLE CHANEL PARIS100ml3.4FL.OZ”信息,无中文标签;4、发现活肤.细胞素 活肤再生霜,净含量:25g,生产商:广州清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16-108 3882,卫生许可证:GD.FDA(2013),卫妆准字29-XK-3668号,执行标准:QB/T1857,保质期:三年,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喷码,喷码处见2023/05/23 2026/05/22合格,共计1盒未开封;5、活肤.细胞素 活肤再生精华液,净含量:25ml,生产商:广州清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16-108 3882,卫生许可证:GD.FDA(2013),卫妆准字29-XK-3668号,执行标准:QB/T29665,保质期:三年,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期限见喷码:喷码处见 合格2023/01/10 2026/01/09,共计5瓶未开封。当事人涉嫌经营奇美?传奇古龙香水超过使用期限、

碧玉雅?亮肤紧致爽肤水超过限用日期、“CHANEL PARIS”产品无中文标识、活肤.细胞素 活肤再生霜和活肤.细胞素 活肤再生精华液未备案,现场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彭市监强制〔202429号)和《财物清单》(眉彭市监物单〔202429号),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522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4529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美容服务办理了《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19422日从新都区佳达化妆品经营部以8/瓶的价格购进了5瓶奇美?传奇古龙香水,销售价格是11/瓶,销售了2瓶,自用了2瓶;当事人于2021511日从金牛区鑫乙化妆品经营部以18/瓶的价格购进了5瓶碧玉雅?亮肤紧致爽肤水,销售价格是22/瓶,销售了3瓶,试用了1瓶。截至案发时,当事人1瓶奇美?传奇古龙香水超过使用日期和1瓶碧玉雅?亮肤紧致爽肤水超过限用日期,与有效期内的化妆品同摆放在销售货架上,未作下架处理,未张贴有过期产品警示标识,处于待销售状态,应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限用日期的化妆品。当事人出示了该两种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生产商资质、检验报告及购进票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3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从2023年冬季成都美博会以150/瓶的价格购进3瓶标识为“COCO MADEMOISELLE CHANEL PARIS”的化妆品,该英文译文为香奈儿可可小姐香水,该化妆品无中文标签。该化妆品销售价格为180/瓶,当事人自用1瓶,剩余2瓶未销售出去,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COCO MADEMOISELLE CHANEL PARIS”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4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出示该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票据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当事人从2023年冬季成都美博会以15/瓶的价格购进了活肤.细胞素活肤再生霜2瓶,销售价格是20/瓶,以22/瓶的价格购进了5瓶活肤.细胞素 活肤再生精华液,销售价格是28/瓶,截至案发时,活肤.细胞素活肤再生霜试用1瓶,活肤.细胞素 活肤再生精华液未销售出去。上述两种化妆品外包装标签载有“卫生许可证:GD.FDA(2013),卫妆准字29-XK-3668号,执行标准:QB/T1857”等信息,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备案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也不能查询到“活肤.细胞素 活肤再生霜”、“活肤.细胞素 活肤再生精华液”作为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信息,故认定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不能出示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备案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80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该案的货值金额总计为753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的书证;

证据二、经营者黄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书证;

证据三、抽样异常情况报送单,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四、现场照片、《现场笔录》13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发现超过使用期限、无中文标识及未备案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五、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网站和“化妆品监管”APP查询“活肤再生霜”、“活肤再生精华液”备案信息的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活肤.细胞素活肤再生霜活肤.细胞素活肤再生霜”未备案的事实;

证据六、2024529日对黄丽《询问笔录》17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化妆品的情况及经营“COCO MADEMOISELLE CHANEL PARIS、活肤.细胞素活肤再生霜、活肤.细胞素 活肤再生精华液 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证据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彭市监延强〔202429号)、《财物清单》(眉彭市监物单〔202429号)、《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无中文标识及未备案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法律文书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奇美?传奇古龙香水、碧玉雅?亮肤紧致爽肤水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购进票据、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奇美?传奇古龙香水、碧玉雅?亮肤紧致爽肤水的购进情况,购进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涉案产品购进渠道合法。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证据提供人和当事人签名(捺印)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我局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7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 7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奇美?传奇古龙香水”、超过限用日期的“碧玉雅?亮肤紧致爽肤水”,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识的“COCO MADEMOISELLE CHANEL PARIS”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活肤.细胞素活肤再生霜、“活肤.细胞素 活肤再生精华液”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COCO MADEMOISELLE CHANEL PARIS、活肤.细胞素活肤再生霜、活肤.细胞素 活肤再生精华液”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购进票据、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备案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奇美?传奇古龙香水”“碧玉雅?亮肤紧致爽肤水”化妆品存在超过使用期限、限用日期的违法事实;经营的COCO MADEMOISELLE CHANEL PARIS”化妆品存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事实,经营的“活肤.细胞素活肤再生霜、活肤.细胞素 活肤再生精华液”化妆品存在未备案、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事实,根据《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同一行为违反两个及以上不同内容法律规范或者同一法律规范两个及以上不同内容法律条款的,应当依据法定处罚最重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第十六条:“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存在牵连关系,适用吸收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吸收,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未备案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及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的三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又鉴于当事人在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753元且未收到使用上述化妆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减轻行政处罚申请》及家庭较为困难的证明,以上情形符合《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四)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 10000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十)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第九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 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奇美?传奇古龙香水”1瓶、超过限用日期的“碧玉雅?亮肤紧致爽肤水”1瓶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未备案的“活肤.细胞素活肤再生霜1、“活肤.细胞素 活肤再生精华液”5瓶、没收无中文标识的COCO MADEMOISELLE CHANEL PARIS2瓶,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奇美?传奇古龙香水”1瓶、超过限用日期的“碧玉雅?亮肤紧致爽肤水”1瓶、无中文标识的COCO MADEMOISELLE CHANEL PARIS2瓶、未备案的“活肤.细胞素活肤再生霜1、“活肤.细胞素 活肤再生精华液”5瓶;

2.罚款人民币合计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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