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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139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3-28

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139

当事人:彭山区辛德瑞拉蛋糕店(经营者: 杨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38E8Y15

经营场所: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彭溪街道彭祖大道一段1号锦江学院内

经营者:杨洪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00241XXXXXXXX6336

联系方式:189XXXX9957

202332,我局执法人员到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彭溪街道彭祖大道一段1号锦江学院内当事人经营的彭山区辛德瑞拉蛋糕店进行执法检查,进入作坊在操作间摆放有香芋色香油、柠檬色香油、复配稳定乳化增稠剂、复配膨松剂牛奶粉末香精等食品添加剂。陪同检查人员无法出示上述食品添加剂购进票据、登记台账及使用台账。

202333日,彭山区辛德瑞拉蛋糕店的经营者杨洪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当事人购进香芋色香油、柠檬色香油、复配稳定乳化增稠剂、复配膨松剂牛奶粉末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制作糕点,购进上述食品添加剂后未按规定保存购进票据,未建立食品添加剂购进登记台账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

另查明,彭山区辛德瑞拉蛋糕店办理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已于2021327日超过有效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杨洪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的书证。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书证。

  3. 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书证。

        20233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313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我局认为,当事人办理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超过有效期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备案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新天地棋牌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陆百元整(¥6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新天地棋牌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天地棋牌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新天地棋牌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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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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