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38 Z3008 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字〔2015〕8号
被处罚者:彭山县科迪阳光家具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511422000****37
机构代码:062****8-0
法定代表人:唐*林
职务:厂长电话:13708****08
地 址:彭山县锦江乡武陵村三组
调查机构:新天地棋牌彭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时间:2015年4月15日-2015年4月27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厂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5年4月1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川环法彭环行处检勘字[2015]8号)、《现场勘验图》、《现场执法照片》、2015年4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川环法彭环行处行询字[2015]8-(1-3)号)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5月18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本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彭环行处罚告字[2015]8号)、《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彭环行处听告字[2015]8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共3页 第1页(一式三份)
号)、《送达回证》(川环法彭环行处送字[2015]8-1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于2015年4月22日对你厂下达了《新天地棋牌彭山区环境保护局新天地棋牌责令彭山县科迪阳光家具厂停止生产的决定》(眉彭环函[2015]81号),现决定对你厂实施罚款贰万圆整。
三、新天地棋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帐
号:2241520104000222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天地棋牌彭山区人民政府或新天地棋牌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天地棋牌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5年5月28日
主办单位:新天地棋牌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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