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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行政执法局2017年修改后三张清单

  • 索引号:1495410037/qzfb/2025-0039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qzfb
  • 名 称:区城市行政执法局2017年修改后三张清单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11-20

二十三、区城市行政执法局(130项)

权力类别

序号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

1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2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

3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

4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缆线、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

5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6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7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8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9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10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11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3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4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5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6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转移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7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18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19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0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21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2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23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24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25

对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处罚

1、《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26

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处罚

1、《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十三条第二款

27

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处罚

1、《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28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29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处罚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30

对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31

对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32

对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处罚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七十一条

33

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

34

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七十一条

35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

36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

37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

38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

39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

40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

41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第三十二条

42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43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44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45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46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47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48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49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50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51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52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53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54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55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56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57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58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59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

60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

61

对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

62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

63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

64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

65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

66

对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

67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第四十五条

68

对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五条

69

对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第四十五条

70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

71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72

对擅自修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1、《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73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1、《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74

对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

1、《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75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1、《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76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77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78

对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79

对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处罚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一条

80

对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

81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82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1、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3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在城区河道、水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84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

2、四川省人民政府《新天地棋牌在彭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2〕267号)

85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2、四川省人民政府《新天地棋牌在彭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2〕267号)

86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2、四川省人民政府《新天地棋牌在彭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2〕267号)

87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2、四川省人民政府《新天地棋牌在彭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2〕267号)

88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在城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89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在城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90

对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城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91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五十九条

92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

93

对违反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的处罚

1、《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四条

94

对涉嫌(在城区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照经营行为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95

违反《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处罚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96

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处罚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9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98

机动车、非机动车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59条、第89条、第93条;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六十四条第(二)项

99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处罚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100

对违反本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处罚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101

对未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在城区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处罚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102

对拒绝环境噪声污染环境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时的处罚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103

对城区无固定经营场所商贩无照经营的处罚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104

城区堤防、护提地进行集中贸易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2、《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05

对违反城市限养区犬只管理行为的处罚

1.《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18条第(一)项;

2.《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106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07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108

对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109

对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110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111

对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112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113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114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115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116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117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2.川府函(2012)267号

118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四川省人民政府《新天地棋牌在彭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2〕267号)

119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2、四川省人民政府《新天地棋牌在彭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2〕267号)

120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2、四川省人民政府《新天地棋牌在彭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2〕267号)

121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2、四川省人民政府《新天地棋牌在彭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2〕267号)

122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2、四川省人民政府《新天地棋牌在彭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2〕267号)

123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2、四川省人民政府《新天地棋牌在彭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2〕267号)

124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2、四川省人民政府《新天地棋牌在彭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2〕267号)

125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2、四川省人民政府《新天地棋牌在彭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2〕267号)

126

对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散烧原煤)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2、四川省人民政府《新天地棋牌在彭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2〕267号)

行政征收

1

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1、川价发[2007](54)号文件

收费标准:每辆每年300元

2.《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行政强制

1

加处罚款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2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1、《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3

对涉嫌(在城区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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