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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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眉彭交执罚〔2020〕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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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刘波驾驶川ZPR092(眉山聚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小型轿车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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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处罚类别1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4 |
处罚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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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处罚事由 |
2020年4月16日19时29分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邓志军、卢恒与交警执法大队人员在彭山区高铁北站站前广场开展联合执法时,查到当事人刘波驾驶川ZPR092(眉山聚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小型轿车上载客1名(一女),这名乘客是从新天地棋牌彭山区在水一方到彭山区高铁北站,通过滴滴下单联系上刘波的,平台显示收费为6.47元,支付方式是到目的地滴滴平台确认此单完成并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费用4.6元支付给刘波,当事人刘波与这名乘客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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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处罚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三(道路运政)61-2: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规定 |
7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8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
9112********3330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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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
1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6.8 |
16 |
结案日期 |
2020.6.9 |
17 |
处罚机关 |
新天地棋牌彭山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
18 |
地方编码 |
511403 |
19 |
当前状态 |
正常 |
2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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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新天地棋牌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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