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设立
一、申报条件
(一)概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二)设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符合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布局与总量规划;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筹建提交的材料
1、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的申请书原件;
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公司章程;
3、经营场所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申请设立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原件;
6、非申请场所现任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场所法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场所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终审提交的材料
1、《筹建批准意见书》原件;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3、经营场所内部布置平面图;
4、经营场所消防合格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6、非申请场所拟任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场所拟任法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场所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设立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直营门店的,须提供公证处出具的投资比例公证书原件(连锁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51%);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凡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实,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核实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申请人指纹印,并注明与原件无异。
三、工作流程
(一)筹建
1、拟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向拟设立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等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补充完整之后,方可受理;
2、申请人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现场勘验预约申请(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预约),填写《四川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筹建现场勘验预约申请表》;
3、文化行政部门委派行政许可人员(2名以上)依法对拟设立场所进行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按要求作出符合结论。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和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待另行选址后重新申请现场勘验;
4、对通过勘验的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在现场进行公示。如需听证,按程序组织听证会。公示、听证无异议且相关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文化行政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筹建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筹建文书,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理由;
5、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批准筹建后,及时将申请人筹建信息录入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平台,取得《网络文化许可证》编号;
(二)终审
1、申请人筹建批准文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筹建后,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现场勘验预约申请(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预约),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终审现场勘验预约申请表》;
2、文化行政部门委派行政许可人员(2名以上)依法对设立的场所进行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按要求作出符合结论。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和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待其整改后重新申请现场勘查;
3、设立的场所经勘验符合条件的且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申请人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表》,提交终审所需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对终审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等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补充完整之后,方可受理;
4、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批准后,及时将申请人审批信息录入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平台;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在正式经营15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报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存档。
四、审查要点
(一)申请书上申请人签名不得打印,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手写签名并加盖申请人指纹印或公司印章;
(二)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互联网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表上的场所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面积、计算机台数一致;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一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要注意对筹建文书、审批表上填报的场所面积以及房屋产权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上登载的场所面积是否达标进行审查;
(四)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组织形式。经济类型是个体等非企业组织形式,不得受理;
(五)《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审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第九条提到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的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六)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应注明场所周围的道路名称和学校名称。经营场所周围有学校,应标明两者最近两点之间的直线距离。
(七)连锁网吧企业设立直营门店应以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形式设立,连锁企业对新设直营门店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总投资51%,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须经过公证处的公证。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许可事项变更
一、变更申报范围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变更计算机数量、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报送材料
(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4、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非申请场所现任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场所法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按照新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变更。
(三)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筹 建
(1)申请书;
(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是申请场所现任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场所法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场所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申请设立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原件;
(6)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终 审
(1)《筹建批准意见书》;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3)经营场所内部布置平面图;
(4)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
(5)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6)非申请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有效的申请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或场所(单位)证明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7)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申请变更计算机数量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非申请场所现任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场所法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场所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申请改、扩建经营场所,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经营场所内部布置平面图;
5、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
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非申请场所现任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场所法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场所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变更企业类型和注册资金
1、申请书;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申报流程及时间说明
(一)申报受理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变更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等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补充完整之后,方可受理。
(二)审核批准
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依法进行经许可事项变更工作。
(三)信息录入
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批准后,及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平台。
四、审查要点
(一)变更名称:
1、应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名称核准通知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上的公司名称应与核准通知书上的一致。
(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应先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再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标准和条件重新受理申请。
(三)变更企业经营地址:
1、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地点应与变更后营业执照、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中的注册地址一致;
2、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
3、出租方未获得房产证的,需要提供房屋所在地街道或公安机关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变更计算机数量:
计算机数量变更后,场所面积不得低于每台计算机2平方米的设立标准。
(五)改、扩建经营场所:
1、扩建经营场所,若周边有中小学,需重新勘验扩建后经营场所与学校两点间最近的直线距离是否超过200米;
2、改、扩建经营场所均需经过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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